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商業登記常見問題Q&A手冊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印

98年4月





目 錄


商業登記常見問題Q & A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

答: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

(財政部 95.12.22台財稅字第 09504553860 號函)

詳情請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分局〉。


2、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需否辦理商業登記?

答: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為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不適用商業法令之相關規定,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3、行號可否開設分店?

答:可,行號開設分店惟名稱應註明xx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則併總店。


4、本店設在台北縣,分店設在桃園縣,申請分店設立,應向那一個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答:應向分店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即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分店。


5、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

答: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如原已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6、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有何不同?

答:商業登記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之登記。

營業登記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辦理之營業人登記;依該法第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利事業登記係指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之登記,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


7、攤販、民宿需否辦理商業登記?

答: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合於發展觀光條例所謂之民宿得免辦理商業登記。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8、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

答: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9、公司和商號(行號)有何不同?

答: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10、如何查知該店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

答:核課稅捐及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屬財政部權管,您若欲查證某店家是否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有否涉及逃漏稅,須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之稽徵所(分局)查詢。


11、商號營業所如何辦理登記?

答:商號營業所不適用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係屬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濟部87年2月27日經商字第87202105號函)


12、何謂登記所在地、營業所在地?

答:登記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申請書上填載之地址即為商業之所在地,以一處為限,且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營業所在地則為實際經營業務之地點;非商業法令規定須審查或登記,惟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係屬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濟部87年2月27日經商字第87202105號函)且營業行為發生之地點,尚不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登記所在地與營業所在地均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等相關法令。


13、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仍有效?於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繳回?

答:經濟部將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屆滿時,公告原領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失其效力,於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繳回。


14、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得知是否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

答:為確保交易安全,民眾可至全國商工入口網查詢登記事項。


15、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辦理公司登記後是否仍需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答: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毋庸再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第二章 名稱
1、如何申請行號名稱預查?

答:可利用本局7號查名服務櫃台填寫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辦理(櫃檯服務時間:8:30-12:00及13:30-17:00);亦可填妥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請點選本局網站商號名稱預查表格)傳真辦理(傳真電話:2965-6571)辦理。


2、經核准之預查名稱是否有保留期限?

答: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2個月。(準則§3),逾期即應重新申請。


3、申請商號名稱預查後,是否可以更換申請人?

答:依據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商號名稱預查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另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四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申請人辦理商號名稱預查經核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夫妻或三等親內之親屬〉,不得更換申請人。


4、商號名稱是否應與所營事業相符?

答:按商號名稱及所營事業之登記,參照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先為敘明。查現行公司名稱之審查,雖已配合公司法第15條及第18條修正,僅就公司名稱本身加以審查,與公司所登記經營之業務無關。而商號名稱則因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尚未配合修法通過,仍有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規定,二者之預查審理方式雖有不同,惟基於審理標準一貫性原則,對於商號名稱標明之業務種類,是否與其登記所營事業相符審查,仍應依循修正前公司法時期之審理標準為宜。(經濟部93年11月19日經商六字第09302195900號函)

例:

(1)商號名稱應彰顯所營事業,如「○○小吃店」所營業務應含餐館業,「○○水電工程行」所營業務應含相關水電工程業務,「○○視聽歌唱坊」所營業務應含視聽歌唱業。

(2)以「○○量販店」為商號名稱,所營業務應含批發或零售類之項目。(經濟部90年9月19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210270號函)

(3)商號名稱標明「美容」之業務種類者,所營業務應含「JZ99080美容美髮服務業」或「JZ99110瘦身美容業」之營業項目。(經濟部91年9月23日經商六字第09102211180號函)


5、出自「台灣話大辭典」以閔南語發音而造之字元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

答:

(1)按有關商號名稱及所營事業之登記,請比照公司登記,前經本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在案;另參照「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五條規定:「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以中國文字為限」。至於是否為中國文字,應以國語辭典登載之文字為判斷標準,先為敘明。

(2)查三民書局78年出版之「新辭典」一書,「冇」音ㄇㄡV,為廣東方言,沒有之意思;至「」則查無此字。爰此,本案不宜以「冇有」小吃店為商號名稱。(經濟部89年9月8日經(89)商字第89218337號函)


6、單獨一字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

答:有關以單獨一字為商號特取名稱可否准其登記,經經濟部審慎研究評估後,仍認為尚不宜核准其名稱登記。(經濟部81年4月28日經(81)商232956號函)


7、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

答:商號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宜插入英文字母。(經濟部82年4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78810號函)


8、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那些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

答: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金」、「新」、「真」、「老」、「好」、「超」、「大」、「太」、「正」、「興」、「地區名」、「小」、「原」、「純」、「高」、「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社」等字樣者,則視為相同名稱應不准登記。(經濟部74年6月15日經商25142號函、經濟部85年5月9日經(85)商(六)字第85207370號函)


9、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經營相同業務,可否准其登記?

答:

1、按商號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參照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先為敘明。查現行公司名稱之預查雖已改為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與否之審查,而商號名稱則因商業登記法第28條尚未配合修法通過,仍須審理是否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名稱經營同類業務問題,二者之預查審理方式雖有不同,惟基於審理標準一貫性原則,對於商號名稱「相同」或「類似」與否之認定,仍應依循舊公司法時期之審理標準為宜。

2、參照91年1月30日修正前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同類業務之公司,其名稱是否相同或類似,應就其特取名稱審查。但名稱標明不同業務種類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或類似,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之規定,予以認定辦理。(經濟部商業司93年3月15日經商六字第09302307860號函)


10、有那些文字不宜使用作為商號名稱使用?

答:商號名稱除應符合商業登記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外,依據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商號名稱預查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有下列文字不宜使用作為商號名稱使用

(1)0聯社、0聯

為避免事業以「0聯社」或「0聯」登記為公司名稱,與各級政府機構依合作社法登記成立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產生混淆,今後將不再予核准。(經濟部87年10月7日經(87)商字第87223158號函)

(2)阿拉伯數字(例如365)

非屬我國文字(經濟部85年5月9日經商85204514號函)

(3)標點符號

按商號名稱使用之文字,應以我國通用之文字記載,「標點符號」並非文字,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經濟部商業司92年4月17日經商6字第09202406940號函)

(4)注音符號

非屬文字,故商號名稱仍不宜使用。(經濟部商業司88年4月14日經(88)商字第88207643號函)

(5)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於日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以「00株式會社」為商號名稱,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經濟部商業司89年9月13日經(89)商六字第89218584號函)

(6)商社

按「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本案如以「新世紀國際商社」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6日經(89)商6字第89220319號函)

(7)藥局

「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依藥事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兼營藥品零售業務之處所,不宜作為商號名稱。(經濟部84年1月16日經(84)商83225941號函)

(8)健康食品

商號名稱不可標示「健康食品」。(經濟部89年3月10日經商字第89006983號函)

(9)一一一|||

以「一一一|||」或類此文字為商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不宜再准予登記使用。(經濟部85年5月3日經商字第85202790號函)

(10)活動中心

以「00活動中心」為名稱,易使人有誤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虞,不宜登記為公司或商業名稱。(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11日經(89)商6字第89220668號函)

(11)研發中心、發生中心、發展中心

按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查以「00研發中心」、「00發生中心」或「00發展中心」為商業名稱,並未足以表示其為商業組織,且易使人誤認其為學術研究機構,故不宜使用為表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組織之名稱。(經濟部商業司90年3月2日經(90)商6字第9002037910號函)

(12)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

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如以「00百貨中心」為商號名稱,應可使用。置於使用「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等之類為名稱,則顯與上項規定牴觸,應予勸導更名。(經濟部73年3月3日經商8063號函)

(13)服務中心

按「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為商業登記法第2條、第26條所明定。本案擬以「00不動產仲介服務中心」為名稱,並未足以表示其為營利性質之商業組織,且名稱中標明「服務中心」易使人誤認與公益團體有關,故「00不動產仲介服務中心」不宜作為商業組織名稱。(經濟部商業司91年4月2日經商6字第09102059560號函)

(14)連鎖

商號以「連鎖」二字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之一部份。(經濟部82年7月23日經(82)商字第218473號函)

(15)俱樂部

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業務具有持續性、固定性、營利性,且對不特定人為之,而俱樂部不具營利性,且僅對於特定人為之,故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俱樂部」字樣。(經濟部79年6月23日經(79)商209942號函)

(16)慈濟

關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函請對以「慈濟」為名,申請登記為營利事業者不予核准,對已登記者予以勸導更名乙案,核與公司法第18條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同意配合辦理。(經濟部84年11月10日經商84223033號函)

(17)專利

專利不得作為商號名稱使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71年10月29日(71)台專利捌字第13060號函)

(18)專利品

以「專利品商行」為商號名稱,經營文具、百貨買賣,可否准予營利事業登記,查「專利品」為專利權人依法專有製造販賣物品之通稱,如以「專利品」為商號名稱,極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所經營之文具、百貨,均為已獲准專利權之產品,應不准登記。(經濟部74年8月28日經(74)37260號函)

(19)事務所

按「事務所」為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之辦公處所名稱,而「商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其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性質不同,故商號自不宜使用「00事務所」為名稱經營業務。(經濟部商業司92年7月15日經商6字第09202145430號函)

(20)代書

「代書」為專門執業人員,應不宜登記於公司名稱中。(經濟部86年4月21日經商86206424號函)

(21)管理處

以「管理處」為商號名稱,易致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經濟部59年5月12日經商21505號函)

(22)產銷班

「產銷班」一詞 ,就社會大眾所認知,係指農政單位輔導農民所成立之農、漁產銷之合作組織,與獨資、合夥事業有別。(經濟部商業司90年9月26經(90)商六字第09002214420號函)

(23)鴉片

按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經營業務應具營利性質,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所限制或禁止之事項。查「鴉片」為毒品之一種(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明定)。又製造、販賣或運輸鴉片亦觸犯刑法第20章所訂之鴉片罪。按商號名稱中標明「鴉片」恐使人誤認經營有關「鴉片」業務,有危公序良俗,又刑法既明定「鴉片」不得製造、販賣或運輸,故商號名稱中不宜標明「鴉片」字樣。(經濟部商業司91年2月6日經商6字第09102025450號函)

(24)法壇、法師

按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法壇」或「法師」為宗教上常用用語,以「00道法壇(師)葬儀社」為商號名稱,經營殯葬服務業,易使人誤認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所附設經營之殯葬事業,似不宜作為商號名稱。(經濟部91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09100536770號函)

(25)阿彌陀佛

按商業登記法第26條前段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阿彌陀佛」為佛教經典中所記載的佛,又「佛教」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以「阿彌陀佛」為商業名稱,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使用。(擬以「阿彌陀佛資源回收行」為商店名稱)(經濟部商業司92年6月12日經商6字第09202416130號函)

(26)印務所文化事業

按按獨資、合夥商業組織之名稱,由特取名稱及標明商業組織之文字組成,並得標明業務種類等之文字。本案若以「印務所文化事業」為商號名稱,其中「印務所」為標明業務種類與商業組織之文字,並應置於商業名稱之後。是以,本案「印務所文化事業」並無特取名稱,不宜准其登記。(經濟部商業司93年4月2日經商6字第09302310940號函)

(27)冰鎮滷味專賣店

案所稱商號,乃商人在營業上用以表示自己營業之名稱,亦即用以與他人營業相區別之名稱。故商號雖習見有連綴以表示其營業種類之文字(例如綢布莊或百貨商店之類),但其用以表示其特性以與他人營業(包括同種類之營業)相區別者,則為其特取之名稱。所稱以「冰鎮滷味專賣店」為商號名稱,依來函所述,「冰鎮滷味」係滷味之一種製造方式,則該商號名稱,顯未有用以表示與他人營業相區別之特取名稱。(經濟部商業司90年6月1日經(90)商6字第09002109350號函)

(28)牧場新鮮現打果汁專賣店

「牧場新鮮現打果汁專賣」皆屬標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該商號名稱,顯未有用以表示與他人營業相區別之特取名稱,改名為宜。(經濟部商業司92年12月22日經商6字第09202441760號函)

(29)地產租屋資訊廣告社

「地產租屋資訊廣告」皆屬標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該商號名稱,顯未有用以表示與他人營業相區別之特取名稱,改名為宜。(經濟部商業司92年12月22日經商6字第09202441760號函)

(30)澐際社印務社

特取名稱「澐際社」中有表明商號組織之「社」字樣,似有不妥。(經濟部92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202245310號函)

(31)富爸,教育研究顧問工作室

按商業名稱使用之文字,應以我國通用之文字載明,標點符號「,」並非文字,不宜作為商業名稱使用;又教育非具營利事業性質,商號不得將「教育研究」登記為名稱,本案宜請更名。(經濟部商業司93年1月16日經商6字第09302003490號函)

(32)新代理商電器部

參照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4款規定: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1)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2)表明事業性質之文字,是以本案所稱「代理商」係屬對某項業務之代理,以之作為公司行號特取名稱等於沒有特取名稱,經營電器用品買賣、維修,顯非所宜。又「電器部」屬公司行號之內部部門之一,更不宜登記為公司行號名稱。(經濟部85年12月18日經商85224448號函)

(33)台東區中小企業行(設於嘉義市)

按商號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參照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規定:「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司所在地之省(市)、縣(市)名為限」。本案該商業登記所在地為嘉義市,然商業名稱卻標明「台東區」,依法不合,因此不應准予登記。(經濟部93年4月7日經商字第09302049840號函)

(34)以「澳洲、埃及、賽內加爾… 」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上開均為外國國名,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4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35)社區

不宜使用「社區」之名義作為商號名稱。(經濟部90年6月22日經(九0)商六字第09002133230號函)




第三章 營業項目
1、如何查詢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資料?

答: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已由經濟部建置完成,該系統可下載至個人電腦或直接於網路上操作,網址:http://www.moea.gov.tw/~doc/cod/index.html。


2、以自動販賣機販售各項商品,營業項目應如何登記?

答: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請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3、有關網站經營者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各須辦妥何項業務之登記?

答:應用電腦網路從事商品販售貨提供服務,應依其實際銷售之產品,辦理該類產品之批發業、零售業之登記,或依所提供服務內容性質,登記適宜之營業項目,如第二類電信事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等。(經濟部商業司88年5月10日經(88)商字第88208949號函)


4、公司所營事業以概括方式記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記載公司所營事業?

答: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規定,公司組織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依本辦法之規定其需辦理之登記為營業登記,而營業登記允屬營業稅法之規定,是以,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未廢除前,公司組織於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本質上屬於營業登記,其登記時營業項目如何記載,依財政部91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455號函略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前,公司組織於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時,仍應請其逐項詳列營業項目。」。(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10620號)


5、何者非屬公司行號登記之營業項目者?

答:按營業項目係在表明公司(或商號)其從各種產品或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至於從事上開各項經濟活動過程中,其所使用之技術、設備、材料或經營方式等,並非營業項目之登記範疇。(經濟部91年9月13日經商六字第09102207630號函)

(1)按「直銷」允為商品行銷方法之一,公司所營事業仍應以實際從事經營之商品為登記項目。(經濟部商業司88年6月25日經(88)商六字第88016250號函)

(2)「郵購」係交易型態(方式)之一,不宜登記為營業項目。(經濟部商業司86年11月20日經(86)商(六)字第86224027號函)

(3)經營方式如電話傳真、網路訂購或現場銷售,係屬行銷方式,非屬所營事業登記範圍。(經濟部88年5月19日經(88)商字第88210558號函)

(4)按「拍賣」或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之方式,從事商品之買賣行為,允為公司經營型態,無須另行登記營業項目,先為敘明。惟公司從事經營商品之買賣,仍應以登記所營事業為準。(經濟部商業司89年5月10日經(89)商六字第89208475號函)

(5)「加盟」、「代理」允屬公司之經營型態或方式,非屬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疇。(經濟部商業司89年6月14日經(89)商六字第89210596號函)

(6)按「分期付款」乃買賣雙方約定之交易付款方式,尚非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公司僅須依實際所銷售商品,辦理有關商品銷售之登記即可。(經濟部商業司89年12月7日經(89)商六字第89230693號函)

(7)按「廚房」係經營餐館業之作業場所,就如同汽車客運業之「車站」或各行業之「辦公室」、「倉庫」等場所,均非營業項目登記事項。(經濟部商業司92年4月10日經商六字第09202407020號函)


6、何者不得為公司行號登記之營業項目者?

答: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或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者等業務,均不得為公司或商業(獨資或合夥)組織所營事業登記事項。

(1)按醫療、護理業務,非屬營利行為,並非公司得登記經營之業務。是以,公司不得登記從事居家護理人員之派遣工作。(經濟部商業司89年11月7日經(89)商六字第8903230號函)

(2)醫院病患看護業務,涉及醫療、護理或相關專業服務範圍,並非公司或商業所營事業登記範圍。(經濟部商業司92年1月10日經商六字第09202007990號函)

(3)「陪病服務」在字義上與「病患照顧」無異,乃屬醫療照護之輔助性業務,為非營利性之業務,尚非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91年10月25日經商六字第09102245040號函)

(4)刺青、紋身等行為,傷及皮膚組織,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依行政院73年5月3日台73經6943號函釋、本部88年9月22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作業計畫推動小組第12次會議決議暨行政院衛生署89年9月27日衛署醫字第0890016391號函釋,並非公司或商業(獨資、合夥)所營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92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200538140號函)

(5)減肥係影響人體生理機能之醫療行為,不宜列為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行政院衛生署75年7月21日衛署食字第611080號函)

(6)肥胖乃屬疾病之一種,而「減肥」之方法包涵甚廣,亦有可能涉及醫療行為,故「瘦身減肥」不宜開放登記為美容業之營業項目。(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19日衛署食字第88010432號函)

(7)減肥之效果並非靠食品達成,故無「減肥食品」之存在,市售產品之名稱乃為業者不當銷售行為之命名,食品若宣稱減肥,則涉及誇大不實或療效,此乃違法之行為,故「減肥食品」亦不宜開放登記為營業項目。(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19日衛署食字第88010432號函)

(8)按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及84年4月12日衛署醫字第84011387號函略以:推拿、刮砂、拔罐等係屬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其行為之登記或廣告,仍受醫療法之禁止與限制,應不宜作得為商業登記範疇,是以,推拿、刮砂、拔罐等,不屬所營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商業司93年4月26日經商六字第09300544190號函)

(9)氣功乃傳統民俗療法之一種,參照行政院衛生署90年6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0039146號書函釋示,不宜作為商業登記範疇,否則易使人誤認為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另一種醫療行為,而誤導民眾。故本案所詢事項,不屬營利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商業司91年7月23日經商六字第09102144230號函)

(10)以個人技藝傳授氣功,尚非營利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91年8月13日經商六字第09102160140號函)

(11)有關營業項目是「外遇錄音、尋人、查址」乙節,經函詢內政部及法務部之意見略以:該項業務均有涉及侵害人民通訊、名譽、自由、姓名、身分等人格權之保護,而為憲法、民法保障私權所不許,及應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及「刑法」有關妨害秘密罪章部分之規範,故該項業務不宜列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經濟部87年12月31日經(87)商字第87230444號函)

(12)「齒模製造」(或義齒承造)係屬專業服務範圍,非屬醫療器材之製造,尚不宜登記為公司行號經營之所營事業。(經濟部商業司88年12月29日經商(88)商字第88228172號函)

(13)從事之提供學習障礙者或其他類似症狀者(例如閱讀障礙、肢體運度不協調、平衡感遲鈍、注意力欠缺等)非醫療性之運動訓練之相關諮詢顧問業務,經洽行政院衛生署92年2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20001063號函釋,「…非醫療性之運動訓練之相關諮詢顧問業務,涉及執行醫療相關專業行為,應非屬公司之業務範疇」。(經濟部商業司92年2月17日經商六字第09202031830號函)

(14)依財政部台財融字第822211682號函釋:「…因涉及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與銀行法第19條規定不符,應予不准」。是以,有關民間互助會之經營、仲介、管理業務,公司尚不得登記經營。(經濟部商業司82年10月8日經台商(六)發字第224940號函)(15)「律師業務」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尚非公司得登記經營之業務。(經濟部商業司90年5月18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099280號函)

(16)公司不准辦理「代辦工商行政申請手續」(行政院46、8、5臺 (46)經4266號令)又「代理研究、解答、工商法律問題」係會計師、律師執業範圍,一般公司不得以之列為營業項目。(經濟部60年4月9日經(60)商1355號函)

(17)稅務代理業務,係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會計師之執業範圍,不得為所營事業登記。(經濟部商業司92年1月22日經商六字第09202015910號函)

(18)公司或行號,均以營利為目的(參照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2條)。是以,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或撲克牌等為營利行為,易涉及觸犯刑法賭博罪等規定。又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或性質上非營利事業者,均不得為所營事業登記。故有關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或撲克牌,不准公司行號申請經營為宜。(經濟部93年3月25日經商字第09302043190號函)

(19)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又按「按摩業管理規則」 (註:現行為「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1、 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2、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3、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爰此,經營指壓按摩業非屬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疇。(經濟部商業司90年8月27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181530號函)

(20)商民不得經營社會保險服務、協助處理健、勞、學生、農、軍、捷、漁、公保及汽、機車等政府規範之各項強制險諮詢顧問業務

按學生平安保險、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等之規劃諮詢業務,屬商業性保險業務範圍,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由財政部保險司核准後,始得辦理。並依實際營業行為,參照「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營業項目辦理「H501011人身保險業」、「H501021財產保險業」、「H601011人身保險代理人」、「H601021財產保險代理人」、「H602011人身保險經紀人」、「H602021財產保險經紀人」等相關業務登記。

另健、勞、農、漁、公、軍保等其他有關保險規劃諮詢事宜,均由所屬投保單位、事業機構、機關團體或投保單位委託其所屬團體辦理之,且政府開辦之各項社會保險,並無營利性質。故上開業務,非所營事業登記事項。(經濟部91年4月1日經商字第09102050570號函)

(21)依財政部所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尚不得將信用貸款之諮詢服務,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是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不應准予登記「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信用貸款諮詢服務業務)」。(經濟部93年3月25日經商字第09302043190號函)

(22)「考生試題解答、考試、榜單諮詢」業務,非屬營利事項,尚非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圍。(經濟部商業司90年4月2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064390號函)




第四章 資本
1、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

答: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下限,惟資本額50萬元(含)以上者,需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資本證明文件(含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存款證明、委託簽證書);增加資本額者,就增加部分適用前項規定。


2、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載明那些事項?

答:依據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載明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商業名稱及商業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商業統一編號。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資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構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3、商號出資繳納種類有無限制?

答:依據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載明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或增資前後之資本額。資本額以現金繳納者,應查核出資額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資本額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並核對各項憑證;出資額轉存定期存款者,會計師查核報告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是以,商號出資繳納種類僅以現金為限,但得以票據存匯轉撥。




第五章 營業房屋
1、營業房屋所在地有何限制?

答:

(1)所在地應以有編釘門牌號碼為主。(8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88225143號函)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2)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91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88950號函)

(3)相互毗鄰尚不涉及跨越弄巷。(91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45700號函)

(4)商號所在地為商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商業號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3條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9300號函)

(5)同一地址,惟樓層不連續則視為連續【經85商85209632號函】

(6)應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規規定

(7)同一負責人得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91年7月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10454617號函)


2、營業地址如有門牌整編,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門牌整編事宜?

答:填寫臺北市營利事業因街道整編地址更改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可至本處網站下載使用或至本處9、10號櫃檯免費索取),並檢附門牌整編證明乙份及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至本處9、10號櫃檯辦理更改,隨到隨辦;如欲換發新證,則請至本處14號櫃檯掛號送件。


3、如何辦理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

答:欲知所在地建物可否登記供營業使用,可填妥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可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稽徵所(分局)免費索取,或至本處商業會櫃檯以工本費洽購,或由本處網站(網址:ooca.dortp.gov.tw)下載使用】,至本處第1科第13號櫃檯(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櫃檯)送件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送件後7個工作日即可持申請人印章及收據至送件櫃檯領取預審結果。如有建築物用途預審疑問,請電洽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派駐本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人員服務電話:2725-6495、2725-6496


4、公司行號登記的地點是否一定要與執行業務的地點相同?

答:查公司行號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分支機構登記。


5、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公司行號;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公司行號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答: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第六章 負責人及合夥
1、擔任商號負責人有無資格限制?

答:

1、負責人應以自然人為主(經濟部89年9月18日經商字第89218645號函)、(經濟部92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436830號函)、(經濟部92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09202442630號函)

2、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本國商號負責人;惟港澳地區人民不在此限。(經濟部92年10月23日經商字第09200604250號函)(經濟部9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09002029010號函)

3、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商業登記法第10條;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4、另「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負責人及其配偶須無犯罪紀錄且負責人直系親屬最近3年內未曾因經營同類營業受勒令歇業處分【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8條】


2、行號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答:請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如有放拋棄繼承者請另加附繼承協議書乙份)暨其他應附書件(請點選本處網站營利登記申請需知查詢)辦理繼承登記。


3、行號負責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答: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一)外僑居留證。

(二)外人寄居民家(公寓)報告單。

(三)飯店或旅館出具並經警察單位認證之旅客住宿報告單。

(四)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未經僑務委員會加註在台居所者,應另加附外住、旅行人口登記聯單)。

(五)法院公證之居所宣誓書。


4、全體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

答:如原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


5、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

答: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經濟部82年5月4日經商209103號函)。

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6、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可否變更為公司組織?

答: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號函)




第七章 抄錄、查閱、證明
1、抄錄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須附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為何?

答:所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是指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夥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經濟部90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002222740號函)

如未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僅能抄錄他商號之基本資料,如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營業項目、統一編號、設立日期等資料,抄錄規費為每份300元。


2、可查閱或抄錄之範圍為何?

答:查閱或抄錄之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係指核准登記案件之申請書暨商業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申請文件,至非本機關之核准函、身分證明文件、補正文件、退件資料等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之文件。(經濟部90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002222740號函)


3、公司組織得否申請營利事業註銷證明?

答:財政部意見略以:「有關公司組織得否申請『營利事業註銷證明』乙案,查『營利事業註銷證明』尚非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核發之文件」,復查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法令上,亦無關於「營利事業註銷」之相關規定,是以,尚不生「營利事業註銷證明」之相關問題。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需主管機關核發公司解散之相關證明文件,可依公司法第392條、第393條之規定辦理。(經濟部88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88030461號函)


4、可否申請抄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答: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公司組織與獨資合夥之商業雖均以營利為目的,然二者登記之法源不同、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同,各法源之規定不可互為適用。因此可以向本處第1科申請抄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惟此資料僅為基本資料,若民眾需公司組織之登記資料(如章程、股東名冊等),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向本處第2科申請。


5、公司可否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英文版?

答:現行法令並無公司得申請英文版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相關規定,惟公司組織如需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之英文證明文件,可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辦理。(經濟部89年5月6日經(89)商字第890118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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